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洪志明
- 被告
-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川元雄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命補繳訴訟費用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原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萬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嗣原告於113年8月13日具狀減縮聲明⒈恢復僱傭關係至114年7月31日止(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45萬86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8萬8400元×16.5個月=145萬8600元〕。⒉被告應自113年3月15日起給付每月8萬8400元薪資至復職前(一部請求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5283元(元以下4捨5入)。原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28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