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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翁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凃順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5月14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里○○路000巷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查,本院業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498號裁定選任謝宗諺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凃順德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0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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