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號
- 原告
- 張靜梅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昱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旻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硯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人豪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田欣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俐萱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學甲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寶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於三、得心證理由:㈢中關於「有110年10月3日會勘記錄」記載,應更正為「有112年10月3日會勘記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