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月即聯榮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月即聯榮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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