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聲請人即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涂家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涂家寶」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涂家賓」;關於「17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萬元」;關於「再審裁判費2,6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裁判費1,83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