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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姝蒓

抗告人
龔廣文

龔如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培菁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