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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51,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