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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福來

原 告
向日葵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即向日葵節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聲明為:第一項:請被告履行111年7月14日(如原證一)「室內漁電案」之合約精神,禁止被告將本案更改為「室外漁電案」。第二項:請被告履行111年7月14日(如原證二)「室內漁電案」合作開發合約書之合約精神。請於7日內陳報聲明第一項,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客觀利益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聲明第二項,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客觀利益及相關證明文件。

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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