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許瑞珊
- 訴訟代理人
- 鄭淵基律師
- 被告
-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碧枝
- 被告
- 許益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召開之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無效」,涉及原告得否據前揭決議為請求權基礎,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且此法律關係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295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為由,於113年12月26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該案於114年7月23日經該院以113年度上字第 29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駁回被告該案第一審之訴,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爰依上開規定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