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 原告
- 林家和
- 訴訟代理人
- 申惟中律師
- 被告
- 林文騰
甲○○(原告起訴未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