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2號
- 原告
- 楊泰山
- 原告
- 楊黃素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佳鈴
原告與被告洪清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原
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81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
來。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
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
院民事庭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
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
判費之義務。且所謂變更或追加,非僅指聲明請求之金額,亦包
括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41號
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洪清祥給付新臺幣(
下同)1,049,770元及其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具狀
追加被告蔡文雀,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142,827元及其利息,依
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擴張及追加之聲明已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
,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本件擴張及追加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金額為1,142,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及追加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