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楊茗澤(原名楊傑皓、楊函叡、楊賀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財等人間因113年度醫字第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法 官 王鍾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醫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財等人間因113年度醫字第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