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京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5,832元(含核定價額49,576,240元、起訴前利息1,249,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8,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