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黎澤花
- 送達代收人
- 廖婉妗
- 被上訴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5,1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