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uan Ling Fong
- 被告
-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