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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送達代收人
吳彥明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根勝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7,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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