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 送達代收人
- 吳彥明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根勝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7,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