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蔡承偉、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獨資商號)、陳威宏、楊媛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承偉 債 務 人 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獨資商號) 債 務 人 陳威宏 債 務 人 楊媛華 一、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陳威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貸款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陳威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貸款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楊媛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元,及其中如附表貸款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楊媛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如附表貸款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貸款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陳志豪即新舜峰車業、陳威宏、楊媛華連帶給付。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