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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張靜梅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昱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旻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俐萱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學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明寶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於三、得心證理由:㈢中關於「有110年10月3日會勘記錄」記載,應更正為「有112年10月3日會勘記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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