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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9號

返還代墊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游育倫

聲請人
A01
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代理人
戴龍律師
代理人
唐世韜律師
代理人
吳祈緯律師
相對人
A02
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相對人因聲請人獨自扶養照顧兩造之母A03而受有免支付A03扶養費之利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駁回聲請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聲請,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標的除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外,尚基於兩造間「由聲請人聘僱外籍看護照顧A03,每月支付看護費用新臺幣(下同)24,484元由兩造平均分擔,相對人並應按月給付5,000元之伙食費,相對人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為17,242元,由相對人於每月月初匯款予聲請人」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但原裁定並未論及聲請人得否依系爭協議請求,有所脫漏,而聲請本院補充裁定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3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9條固有明文,惟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5條另有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第79條為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者,以家事非訟事件為限。

(二)查本件係經本院以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審理,而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其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A03之扶養費有2聲請標的即「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與「請求相對人履行系爭協議」,然其中「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原裁定就此為裁定,依法並無不合;而「請求相對人履行系爭協議」之標的,並非家事非訟事件,應以訴訟事件之程序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不得於本件家事非訟事件中將「請求相對人履行系爭協議」之標的合併聲請,故縱然聲請人有以「請求相對人履行系爭協議」之標的合併聲請,因該部分無從於家事非訟事件程序中合併聲請,本院本無從審理、裁定,自無脫漏可言,聲請人請求補充裁定,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聲請人就該部分標的應另行起訴方屬適法,附此敘明。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扶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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