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廖繼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月即聯榮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0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