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冠儀即吳依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債 務 人 吳冠儀即吳依繁 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20,814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812號),台北富邦銀行雖於調解前提供分50期、每月每期給付11,400元、利率7%之還款方案,債務人實無能力清償,致調解不成立。債務 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4,800元,扣除每月生活費及扶養費外,已無能力再清償前揭債務,且名下無財產,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占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民國112年 10月至113年3月平均薪資約37,992元【計算式如附表】,名下無其他資產等節,有其存摺內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1至95、99至103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堪認為37,992元。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則參酌臺南市113年度 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是債務人雖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6,374元,仍應以17,076元計之,方屬合理。 ㈢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莫○○係100年出生,尚未成年,無收入、 無財產,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197元等節,有其戶籍謄本、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14日函在卷可查(見更字卷第105、123頁),則莫○○為未成年人,自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依上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基準,及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其父親莫家榮需平均負擔,依此計算每月債務人應支出之扶養費為7,440元【計算式:(17,076元-2,197元) 2人,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務人雖主張每月支出莫○○扶 養費10,000元,仍應以7,440元計之,方屬合理。 ㈣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約37,992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扶養費7,440元後,剩餘13,476元。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雖提供50期、利率7%、每月每期還 款11,400元之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上述銀行債務外,每月尚必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660 元,依此核計,債務人每月應償還之金額為17,060元【計算式:11,400元+5,660元】,已逾債務人上開剩餘金額13,476 元,則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月份 薪資(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10月 36,046元 112年11月 39,627元 112年12月 39,556元 113年1月 41,417元 113年2月 39,278元 113年3月 32,030元 平均 37,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