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方成國
- 訴訟代理人
- 任雅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