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蘇盈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蘇盈全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9,96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