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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羅郁棣田玉芬張桂美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涂家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涂家寶」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涂家賓」;關於「17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萬元」;關於「再審裁判費2,6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裁判費1,83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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