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 抗告人
- 龔廣文
龔如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培菁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龔如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培菁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