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uan Ling F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51,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51,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