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林岡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其全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71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其主張之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239萬8976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8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其全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71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其主張之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239萬8976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8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