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其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禾原律師
- 被告
-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75,000元,及其中3,937,500元、3,937,500元,各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4日前之利息各為227,599元、42,591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8,145,1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5,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利息 3,937,500元 111年11月19日 113年1月14日 5% 227,599元 利息 3,937,500元 112年10月28日 113年1月14日 5% 42,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