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劉其立、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李卓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75,000元,及其中3,937,500元、3,937,500元,各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4日前之利息各為227,599元、42,591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8,145,19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5,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利息 3,937,500元 111年11月19日 113年1月14日 5% 227,599元 利息 3,937,500元 112年10月28日 113年1月14日 5% 42,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