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 被告
-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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