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拆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李卓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