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劉毓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劉毓軒 訴訟代理人 黄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