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湘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智亮
姚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04號
姚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