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侯明正

  • 當事人
    陳怡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軒宇不動產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屋善化南科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惠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