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

給付報酬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侯明正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伶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軒宇不動產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屋善化南科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