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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被告
林文騰

甲○○(原告起訴未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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