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慧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