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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鍾湄

上訴人
楊茗澤(原名楊傑皓、楊函叡、楊賀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財等人間因113年度醫字第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2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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