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蔡昆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京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1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5,832元(含核定價額49,576,240元、起訴前利息1,249,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8,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