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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黎澤花
送達代收人
廖婉妗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5,1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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