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沈美麗、吳建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吳沈美麗 代 理 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0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3-0 1 1000 00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4-0 1 1000 003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5-0 1 1000 004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6-0 1 1000 005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958-0 1 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