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勝港實業有限公司、吳玫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玫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7紙,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前段、 第545條、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附表所載支票7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7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該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丞興實業社 112年6月30日 16,283元 AE0000000 2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國盈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6月30日 4,110元 AE0000000 3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志賸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6月30日 24,938元 AE0000000 4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長竑實業社 112年6月30日 5,947元 AE0000000 5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舜貿興業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7,788元 AE0000000 6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富吉企業社 112年7月31日 15,455元 AE0000000 7 勝港實業有限公司 吳玫瑢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仁人實業社 112年7月31日 1,752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