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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彥慧

聲請人
楊雪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3695-3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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