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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伍逸康

聲請人
江秀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按:如附
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于文濤所有;聲請
人因于文濤死亡後,于文濤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
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
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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