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周淑娥
債 務 人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淑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7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10年11月29日②112年11月22日③11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5,000,000元③18,000,000元,惟上開借款自113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聲請人遂向債務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並取得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崑崙段 778 2892.86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156 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鋼骨造 272.55 103.65 376.20 平方公尺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