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安禮隆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安鵬生
- 聲請人
- 安育葶
- 聲請人
- 安家慈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麗雯
-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相對人
- 王泓霖
- 相對人
- 昕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沈柏明
- 相對人
- 臺南市昕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是聲請人提起之訴訟,自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訴訟。又經本院審閱兩造間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其起訴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