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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請求訂立書面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福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訂立書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訂立書面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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