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王富宏
- 代理人
- 江鎬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須補繳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字第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須補繳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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