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理由欄第二項所示文件及具狀陳明是否同意預納清算人報酬,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15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115年2月6日答詢表在卷可查,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