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葉惠玲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相對人
乙○○

特別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聖錡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再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審理中,又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前因病症發作,目前仍於嘉南療養院住院中,恐無應訴能力,然相對人已成年,未經監護宣告,應有為其選任特代理人之需要,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適當之人於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正由本院編分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聲請事件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目前雖意識清楚,但仍退化,言談鬆散,願意會談但答題品質不佳,理解能力有限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4年6月30日嘉南司字第1140005893號函1件可稽(參見本院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9號卷第47、48頁),是相對人應無非訟能力,足堪認定。惟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有進行非訟程序之必要,其既無非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自有必要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律師公會參與法院個案律師名冊,經徵詢結果,周聖錡律師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核於兩造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周聖錡律師並非利害關係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因認由周聖錡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是本院爰依法選任周聖錡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