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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玉萱陳品謙俞亦軒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俞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簡上字第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8日、113年6月19日、113年9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交付全部庭期之錄音、錄影光碟,以確定法庭組織合法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第一審為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聲請人陳明係為確認法庭組織合法而為本件聲請,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檔部分,經查本院開庭時並無錄影,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同應駁回。

四、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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