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26日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