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5號
- 原告
- 施淑美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峰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承審法官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25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峰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承審法官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